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十、

十、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