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十一、

十一、 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