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七、 七、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