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十九、

十九、 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