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