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十七、

十七、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