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 四、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