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