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95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