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95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