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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年)
  3. 二、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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