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
  3. 五、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五、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
目录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