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八、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