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九、

九、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