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十一、

十一、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