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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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