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十九、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