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