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