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三十八、 目录 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