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 目录 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