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其中的“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