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