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二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五、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