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