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