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五、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