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四、 四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十三、 目录 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