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三、

四十三、 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