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六、 六、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