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五、 五、 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