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六、 六、 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第五项修改为:“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