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四、

四、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