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六、

三十六、 第八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