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五、

三十五、 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