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七、 三十七、 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