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二、 三十二、 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一、 目录 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