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三、 三十三、 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