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 目录 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