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三十、 三十、 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