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十三、 十三、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