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九、 九、 第二十七条中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