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十、

十、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