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八、 八、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二款修改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