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