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