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在第一款最后增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