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