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