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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 删去第七十八条。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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